(一)申请购房补贴的购房时间需为2018年5月13日后新购买的住房(包括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房、商品住宅等)。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购房人申请补贴后不得撤销或解除所备案的购房合同,否则应退回补贴并不得重新申请。
撤销或解除2018年5月13日之日前已备案的购房合同并重新购买该房的人员不能享受本购房补贴政策。
除直系亲属关系(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外,共同购房的不在本次申请补贴范围内。
引进人才购买的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或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5年后方可转让,且转让对象也须符合相应的购房条件。
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的引进人才,符合条件可按规定申请限售商品住房。
(二)已取得分配的人才公寓或已享受政府指定部门提供免租金的住房的人才不再享受租赁补贴;已申请过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的人才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不得重复申请补贴。
(三)夫妻双方均为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并同在我市就业创业的,按照就高原则由享受标准较高的一方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申请时须提供家庭仅申请1套或1份补贴的诚信承诺函)。
(四)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不纳入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保障范围。
(五)引进的各类人才自在海南落户之日起购买商品住宅,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省级有关部门认定也可享受同等待遇。未落户的引进人才购买商品住宅,按照《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琼办发〔2018〕29 号)有关规定执行。